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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评比制度并定期组织评比。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的教学管理运行机制,建立教学质量日常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重视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根据科技进步和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密切关注新兴产业发展,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开设的专业(工种)名称应以《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拟开设新的专业(工种),要具备开办该专业所必要的经费、培训设备和师资等条件,经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后方可开办并组织招生。技师学院和国家高级技工学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其他办学层次的技工学校报所在市(绥中、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教学研究机构,研究职业教育改革方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推广先进的教学手段,及时总结教改经验,开展业务交流和学习,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教研活动。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可结合市场需求及学校实际情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改革方案须经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规范,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部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级规范教材;认真编制并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生产实习计划,并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自主开发和编写校本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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