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连续三年未招生且无在校生的技工院校将上报省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连续三年未招收高级工且无高级工班在校生的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销其高级技工院校名称。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妥善解决在履行变更、调整、终止等法律程序中的相关问题。拟申请变更、调整、终止的技工院校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所在学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资产、教职工、学生等问题的处理方案。民办技工院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六条 拟开展异地合作办学的国家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含国家重点),需根据实际情况向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展合作办学的申请,经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经批准、备案后,申请学校方可开展异地合作办学。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在办学过程中,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停止招生。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专任教师必须符合《
教师法》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以专业课教师为主,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的进修培训,以保证教师的知识更新,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鼓励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的进修或培训。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两年内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