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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主要承担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并根据自身办学特长和潜力,承担包括面向企业在职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岗位提升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各类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培训任务

  第八条 技工院校基本学制为三年。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不同可以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以中级工为培养目标,初中起点学制三年,高中起点学制二年;

  以高级工为培养目标,初中起点学制四年,高中起点学制三年;

  以预备技师为培养目标,初中起点学制六年,高中起点学制四年。

  对于具备实行弹性学制条件的学校,经过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灵活的弹性学制。

  第九条 技工院校按照办学层次分为普通技工学校、省重点技工学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学校在达到相应条件(见附件)后,可按规定逐级向市、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批准设立。

  第十条 申办技工学校必须拥有符合消防、卫生条件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地,其中:自有房产不低于10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实习、实验设备,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保证在学校设立三年内学制教育在校生数量、年职业培训人数等达到一定规模。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须配备政治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的设立、变更、调整、撤销和终止,采取由所在市(地)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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