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师学院:
为促进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技工院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办、企业(行业)办、民办等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 技工院校是国家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实施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技工院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辽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院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省、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技工院校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六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所辖院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多种办学形式。形成以政府办技工院校为主导、企业(行业)办技工院校为主体、民办技工院校为补充、各类技工院校协调发展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