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物业小区的物业实施一体化综合管理,努力为住户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
(二)制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接受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各项物业管理制度,负责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四)合理调配人员,定岗定员,责任到人,优质服务,确保员工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五)负责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及时处理承租户的咨询、来访和投诉,定期对承租户进行巡查走访,征求和收集承租户对管理服务意见,并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
(六)做好物业小区的安全防范和治安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七)负责物业小区的供水供电、卫生清扫、绿化养护等工作,确保小区整洁美观。
(八)做好物业管理档案的建立和健全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善齐全,日常工作有记录可查。
(九)做好廉租住房租金及其它费用的催缴、收缴工作。
第八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按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三)禁止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四)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不得妨害相邻关系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八)服从物业管理小区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应爱护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因承租户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租金标准由县物价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应用于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和维修费用,租金按照住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和租金标准计租,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中心统一代收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全部返还作为物业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的专项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