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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负责对物业小区的物业实施一体化综合管理,努力为住户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

  (二)制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接受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各项物业管理制度,负责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四)合理调配人员,定岗定员,责任到人,优质服务,确保员工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五)负责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及时处理承租户的咨询、来访和投诉,定期对承租户进行巡查走访,征求和收集承租户对管理服务意见,并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

  (六)做好物业小区的安全防范和治安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七)负责物业小区的供水供电、卫生清扫、绿化养护等工作,确保小区整洁美观。

  (八)做好物业管理档案的建立和健全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善齐全,日常工作有记录可查。

  (九)做好廉租住房租金及其它费用的催缴、收缴工作。

  第八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按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三)禁止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四)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不得妨害相邻关系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八)服从物业管理小区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应爱护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因承租户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租金标准由县物价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应用于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和维修费用,租金按照住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和租金标准计租,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中心统一代收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全部返还作为物业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的专项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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