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12〕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活动,依据《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陵水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是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成立物业服务中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住建、民政、物价、公安、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椰林镇各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廉租住房承租户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计划生育、养老医疗保险等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入住廉租住房家庭户籍统一归属廉租住房所在社区(居委会)。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户数确定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成立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小区实施具体的物业管理活动。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成立的物业服务中心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成立廉租住房物业服务中心,应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选聘有专业资质人员进行管理,并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管理人员酬薪从物业管理费中支付。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主要工作职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