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参加省级重大赛事奖励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12〕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参加省级重大赛事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参加省级重大赛事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县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全省重大赛事中争创优异成绩,切实提高我县体育竞技水平,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参加省人民政府和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组织的省级重大竞技体育赛事的我县代表团成员及有关人员均按本奖励办法奖励。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省人民政府主办的省级重大竞技体育赛事(含奥运项目与非奥运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1、获1至8名的个人项目运动员,奖金按获奖名次每人分别发给20000元、8000元、3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00元奖金。
2、获1至8名的两人至四人项目运动员,奖金按获奖名次每人分别发给15000元、6000元、20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奖金。
3、获1至8名的五人以上(含五人)集体项目队伍,奖金按获奖名次每队分别发给40000元、20000元、10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金。奖金由教练员(组)评定安排,不得平均分配。
4、团体名次不计入代表团综合团体总分的,不发给奖金。
(二)教练员的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获得第1名的运动员的教练员(组),带训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运动员标准的100%发给奖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按运动员标准的80%发给奖金;一年以下的按运动员标准的50%发给奖金。
2、个人项目获2至8名的教练员(组)奖金,按该运动员所获奖金的50%计发。
3、两人至四人项目获1至8名的教练员(组),分别按8000、3000、1000、600、500、400、300、200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