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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

  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有关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通过乡(镇)审核把关,防止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防止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防止村级组织通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取罚款、违规收取押金或违约金、扣发各种补助补贴等方式管理村务,强迫农民履行义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严格政策界限,规范一事一议

  各地在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过程中,要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基本原则,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组织实施。

  严格限制议事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禁止将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严格执行政策限额标准。从2013年起,一事一议筹资,广元市、南充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6个市(州)每人每年不得超过40元,其余地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元。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折资工日数不得超过7个。每个标准工日工价,广元市、南充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6个市(州)不得超过30元,其余地方不得超过40元。各地要严格筹劳和以资代劳程序,防止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严格民主议事程序。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和筹资筹劳具体数额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复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和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并在“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严格政策把关,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基础性工作;要加强部门配合,加大奖补力度,完善奖补办法,规范奖补工作,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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