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
(邯政办小头〔20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对口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三十一条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条例》施行以来,各级各部门年度报告的编制质量和公布率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行政机关未公开或未按时公开年度报告,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年度报告还存在着内容要素不全、统计口径不当、部分数据引发质疑、公众查阅获取不便等问题。为做好201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布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规范报告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撰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要涵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报告的情况,年度报告要简洁明了,文字精练,可有附表或表格。
二、数据要真实准确。要认真做好主动公开(包括规范性文件)、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面数据的汇总和审核工作,确保报告数据真实准确。要严格按属性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统计口径,避免将政策咨询、信息检索、行政许可等列入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方便公众查阅。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的作用,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指南”、“年度报告”、“公开目录”等栏目发布相应内容。要及时向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大厅等公共查阅点提供纸质的年度报告、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等服务,方便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