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纪委、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六部委《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12年6月)
各设区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近日,中央六部委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1〕9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构建设,保证所需人员和编制
继续保留各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变化情况,调整组成人员,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要努力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进一步发挥领导小组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作用。
各级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机构和协调配合机制,在各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共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要在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及时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等相关事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的决定,选好配强办公室主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争取建立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健全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各级要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制度,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时间的长短,科学制定5年或3年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每年组织部门在9月底之前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突出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积极推进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同步审计,审计行政领导的同时审计党委领导,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