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机构、中省直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
《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竞争,预防惩治腐败,节约公共采购资金和保证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中,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 “明招暗定 ”的虚假招标,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出的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
《条例》的贯彻实施与扩大内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将
《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中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