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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国家项目审计条例》的通知

邯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国家项目审计条例》的通知
(2012年6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各级、各部门能够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审计机关推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县审计局自2009年以来,对多个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累计审减财政投资金额1000余万元,保障了财政资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但是,在执行《条例》过程中,也发现了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擅自支出财政资金结算工程价款、擅自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等违规行为。为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堵塞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漏洞,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切实增强法制意识
  《条例》指出凡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以及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均属于国家建设项目。要求国家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是国家建设项目结算工程价款的唯一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审计内容程序和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的各项条款,全面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二、搞好自查自纠,认真摸排整改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统计2009年以来的在建、扩建、续建、自建及已竣工尚未决算的项目,教育、交通、卫生、住建、城区管理、环保、农牧、水利、计生、国土资源及其他有独立核算下属机构的单位要将下属机构的建设项目一并上报,不得漏报、瞒报;对每笔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都要一一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撰写自查报告连同《邯郸县国家建设项目统计表》于6月31日前提交县审计局。县审计局结合各单位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统计报表与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开展审前调查,核实各单位提供国家建设项目数量和财政投资金额,为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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