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外,审计结果原则上要向社会公布。各级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按照《
审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等逐步向社会公告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审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支持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要高度重视审计部门反映的情况,善于运用审计手段解决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认真落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对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调动,主管部门要事先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随意撤换。主管部门要协调上级审计机关建立协管干部档案副本;上级审计机关要主动与组织部门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参与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履行好协管职责。
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的领导。市审计局要统一安排全市审计计划,统筹审计资源,强化系统管理,形成市、县审计机关联动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畅通与内部审计组织的联络沟通渠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在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三)营造良好审计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审计机关揭露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条件。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甚至拒绝、阻碍检查、毁灭审计证据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十四)加强审计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任务越来越重,各级党委、政府要确保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要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审计机关调入人员,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审计业务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工程审计、资源环境审计、计算机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试行聘任制。要优化审计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着力培养多层次、复合型审计人才,适当增加财政、金融、投资等专业审计人员。要加大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专业管理人员分类培训力度,提高审计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审计机关公务员交流机制,有计划地安排审计机关优秀公务员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交流任职,并加大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