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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七)围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抓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全面监督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规范企业财务收支行为。加大对国有企业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大额资产处置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战略性结构调整、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节能减排、产业振兴规划等重大决策部署和宏观政策措施情况的跟踪审计,促进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强对破产改制企业职工补偿方案、企业改制专项贷款资金和工业技改贴息项目的审计监督。同时,结合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加强对企业上缴地方性基金、规费情况的审计。
  (八)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审机构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要加快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设立专职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内审人员。要为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各级内审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要加快推进县级内审协会和部门分会的建设步伐,在全市逐步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内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好内部审计工作在评价和改进组织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中的作用。同时,做好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进一步抓好审计整改和成果利用
  (九)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各级政府每年要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明确部门和人员责任,促进整改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落实审计决定和事项。特别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不断提高整改实效。
  (十)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增强审计整改合力。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企业领导人员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审计机关反馈,并自觉接受审计机关法制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执法执纪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健全审计的外部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对审计移送案件,要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及有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审计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年终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情况要纳入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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