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2年6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2〕18号),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一)加强财政审计,促进财政资金合理高效使用。各级审计机关每年要对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分配、管理的政府性投资情况及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原则上每5年轮审一遍,重点一级预算单位每年必审,并扩大对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审计覆盖面。根据综合治税的要求,继续加大税收征管审计力度,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加强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决算审计,市审计局每年安排3-5个县级(含省直管县)财政决算审计项目,每县抽查审计乡(镇)不少于2个。每年还要选择2-3个县、区(市)开展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审计。各县、区(市)审计局对乡级财政决算的审计原则上每3年轮审一遍。同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动态化、常态化的审计监督,关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和结构,重点加强对新增债务的监控。
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积极协调各级人大等监督机关,提出规范财政管理的具体意见,着力解决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和突出性问题。
(二)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上级其他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切实保证所需人员和编制。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组织部门于每年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部门根据组织部门的审计委托建议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制度,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在坚持离任必审的基础上,保证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发挥监督合力。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主动协调有关人员,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组织部门、国资监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选拔、聘任、调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