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7日市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市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中的“由本市展会登记部门登记”删除,修改为“举办”。
二、第八条第(六)项删除“、展会登记部门”及“;未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展会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三、第九条第(四)项删除“、展会登记部门”。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被投诉人拒不采取措施的”修改为“被投诉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
五、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拒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第(三)、(四)项中的“上一届”修改为“往届”;第(三)、(四)项增加“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修改为“……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项目的”。
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
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