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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八)应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安全检查、清洁和维护,提高照明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可选择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参与城市照明新建、改建项目试点,探索和积累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经验。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值、环境比及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或本省相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的亮度或照度、亮度对比、颜色对比、环境(背景)、眩光及功率密度值(LPD),应符合国家《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或本省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
  第二十八条 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二)根据城市照明年度维护计划,合理安排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作;
  (三)城市照明设施一般故障应于24小时内排除,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于3个工作日内排除;
  (四)遇突发危急故障、重大安全隐患或极端恶劣天气时,应于1小时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造成次生事故;
  (五)按规定时间科学合理的启闭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时,白天不得开启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进行一般性照明设施维护作业;
  (六)因改造、维护或抢修,需要整体关闭或开启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时,应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严格控制每次关闭或开启时间,如关闭时间超过24小时应通过媒体等途径提前向社会公布;
  (七)妥善保管城市照明设施有关技术资料和档案;
  (八)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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