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三)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各地要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等时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报道,举办讲座,播发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出版科普图书、音像制品,加强科学健身知识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全民健身舆论氛围。 各地电视台、广播电台要按时转播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的广播体操节目,安排专门时段播放云南省少数民族健身操等体育健身节目。
  (四)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 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
  (五)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体育系统及国有单位的体育设施应向公众开放,各级各类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 各级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予以适当补贴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新建和改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要按照向公众开放的条件进行建设。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和学校体育设施可改造为公共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对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优惠。
  (六)强化城乡基层体育组织建设。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工程),依托基层业余体校和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全民健身活动指导组织,发挥其体育场地、体育人才优势,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和技术服务。 大力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指导站(点)和体育健身团队,鼓励成立体育协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推进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实体化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要在办公用房、活动场地、工作人员、活动经费和工作指导等方面对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给予指导和支持。 要明确街道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全民健身职责,规范基层体育服务内容。
  (七)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增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体育锻炼人群的指导率。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人员、资金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训、管理和服务。 免费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的体育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素质和指导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技术指导创造必要条件。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注重培养面向开展少数民族体育、老年人体育和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人士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制度,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情况,逐步开展对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上岗培训,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