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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八)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充分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 鼓励企业制定针对职工的体育健身指导方案,为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在职职工每人每周参加1次以上体育健身活动,定期参加国民体质检测,掌握1项以上科学体育锻炼方法。 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 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 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九)继续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质测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活动,逐步建立国民体质检测档案或数据库。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十)努力打造全民健身品牌项目。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活动,打造一批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品牌。 以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品牌项目为示范,带动、推动当地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大力发展体育产业,以产业促事业发展,引导文化、旅游等产业与体育产业的深度融和,延伸体育产业链,打造全民健身活动产业品牌,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人员装备、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和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 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二)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有关规定,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中全民健身工作经费不低于人均0.5元,并随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加大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加强对边境、贫困等欠发达地区和弱势人群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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