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你行大兴支行兴业分理处临时停业,其所有业务临时合并到你行清澄支行办理,办公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南区31号楼政府综合服务大厅内。
同意你行大兴支行饮马井分理处临时停业,其所有业务临时合并到你行大兴支行兴城分理处办理,办公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6号。
同意你行怀柔支行下元市场分理处临时停业,其所有业务临时合并到你行富乐支行办理,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大街乐红园小区1号楼。
同意你行四季青支行蓝靛厂分理处临时停业,其所有业务临时合并到你行四季青支行曙光花园分理处办理,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7号楼F101号。
同意你行石景山支行金顶街分理处临时停业,其所有业务临时合并到你行石景山支行苹果园分理处办理,办公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5号。
同意你行房山支行北秀街分理处临时停业,其所有业务临时合并到你行房山支行拱辰分理处办理,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北大街1号。
同意你行房山支行岳各庄分理处临时停业,其所有业务临时合并到你行长沟支行办理,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大街48号。
上述机构临时停业期限为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
二、在临时停业前,你行应在上述机构原址门前张贴公告,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以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上述临时停业机构应在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前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时及时复业。
四、计划在原址复业的机构,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同时提交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保持原样的证明;若涉及营业场所重新修建的,应于复业前5个工作日向我局报告,并提交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合格证明后方可复业。
五、计划迁往新址的机构,应在临时停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迁址开业申请材料。
六、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在临时停业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重新申报。
此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