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开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149号)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你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关于申请大兴支行开业的请示》(兴银京请〔2012〕11号)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关于张利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兴银京请〔2012〕3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
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北京大兴支行开业。机构全称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简称“兴业银行北京大兴支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中路9号”。
二、核准张利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