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行国民体质测定和体育锻炼标准化。进一步完善市、县二级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加强监测队伍建设,扩大测定范围。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国民体质监测点,确保常年体质测定工作覆盖至乡镇(街道),定点至行政村(社区)。完善相关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国民体质测定结果。实施《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广泛开展达标活动。推行《业余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建立证书证章激励制度,引导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在各地制订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要按照当地城乡及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重点实施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社区多功能运动示范工程。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聚居地、城乡结合地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体育设施建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结合实际建设体育设施。引导社会力量捐助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二)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在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并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地的管理和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提高其使用效率。
(三)加强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在强化市、县(市、区)体育机构基础上,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以及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职工、学生的体育组织建设,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并逐步将体育管理工作延伸到农村(社区)。推进乡镇(街道)体育组织建设,支持村(居)委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群众性体育组织。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学校、社区、体育场馆建立体育俱乐部。建立覆盖广泛的全民健身指导站、文体活动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