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遭受破坏性地震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中央及省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省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省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省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省民政厅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省民政厅、财政厅收到受灾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及时下达中央和省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