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国务院或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决定中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立即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