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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6)省民政厅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省农业厅、商务厅、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省民政厅视情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迅速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

  e.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f.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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