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2〕8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9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9〕149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
3.7 科技准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6 其他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