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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苏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的目标

  摸清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比对核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夯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堵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漏洞。

  二、普查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2011年度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不包括军队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及个人、个体工商户的非工业用房产和土地)。具体内容包括:

  1.房屋、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信息,包括名称、证件号码、注册类型、国标行业等;

  2. 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房产原值、免税原值、应税原值、年租金收入、年应纳税额、出租人证件号码等。

  3.土地信息,包括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年应纳税额等。

  三、普查工作的阶段和方法

  本次普查共分四个阶段,具体安排为:

  (一)准备阶段(2012年4月上旬)

  市局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数据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督查内审处、税政管理一处和纳税服务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印发《通告》,并在网站上进行发布,开展税法宣传。请各单位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和时间,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实施方案。

  (二)自查阶段(2012年4月上旬-5月)

  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领取、下载《登记表》,进行填报,并于2012年5月底前报送至主管税源管理分局。自有房产、土地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纳税人、租用集体建设用地纳税人还需同时附报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协议、记载房产原值帐簿、房屋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各单位做好受理和管理工作,主管税源管理分局负责做好资料受理工作。如纳税人将资料交至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传递给主管税源管理分局,做好服务工作,减少纳税人争议。主管税源管理分局将相关数据及时在系统内核查,并将纳税人附报资料影印,传至网上办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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