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0〕427号 2010年7月23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以下简称区农行)已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的规定,同意区农行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区农行所属地级市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区农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鉴于区农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规模较小,地级市分行、支行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今后,如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自治区国税局将根据实际经营和纳税情况对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