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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3.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二)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七、其他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05〕194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国税发〔2005〕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延期审批表
  (申请第____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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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称   ┃ ┃ 案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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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查对象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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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移交部门  ┃ ┃案件移交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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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审理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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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延期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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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     ┃                   ┃
  ┃  延期     ┃                   ┃
  ┃  理由     ┃                   ┃
  ┃         ┃  申请人(签名)          ┃
  ┃         ┃  年 月  日           ┃
  ┣━━━━━━━━━╋━━━━━━━━━━━━━━━━━━━┫
  ┃  审理     ┃                   ┃
  ┃  部门     ┃                   ┃
  ┃  领导     ┃                   ┃
  ┃  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  稽查局    ┃                   ┃
  ┃  局长     ┃                   ┃
  ┃  意见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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