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3.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二)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七、其他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05〕194号)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国税发〔2005〕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延期审批表
(申请第____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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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 ┃ ┃ 案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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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查对象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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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移交部门 ┃ ┃案件移交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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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审理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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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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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 ┃
┃ 延期 ┃ ┃
┃ 理由 ┃ ┃
┃ ┃ 申请人(签名)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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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 ┃ ┃
┃ 部门 ┃ ┃
┃ 领导 ┃ ┃
┃ 意见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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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查局 ┃ ┃
┃ 局长 ┃ ┃
┃ 意见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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