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2.《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3.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4.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五、案卷归档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存在《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四十五条、第
七十一条情形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执行环节未在组卷期限内执行终结的,其有关资料由执行部门自行装订组卷,并移送审理部门。
(二)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案卷封面及目录的填写要求:
1.案卷封面应填写以下内容:
案件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检查日期、检查所属期间、立卷人、立卷日期、保管期限等。以上内容的填写,除案卷编号、立卷人和立卷日期及保管期限外,均取自案卷内的相关资料。
2.案卷目录的填写内容包括:序号、资料名称、页次、经办人。“序号”填写每个资料的顺序排号;“资料名称”填写每个税务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全称;“页次”填写每个资料所处的页码号;“经办人”填写承办每个资料的经办人员姓名。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属于举报案件需保密的材料,由举报管理部门按举报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列入正副卷案卷。
(三)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1.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2.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3.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