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需报请所属税务局审理的税务案件,根据稽查局集体审理意见,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所属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案件处理
审理完结后,审理部门应根据最终审理意见,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制作应当符合《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期限届满,被查对象或其他涉税当事人对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事项无异议或者放弃听证以及听证后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报经批准后的最终审理意见、听证处理意见,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当符合《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当符合《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稽查结论》的制作应当符合《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移送执行部门送达执行;同时,将《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各抄送一份反馈选案部门。
(五)经审理发现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移送的,审理部门应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稽查局领导同意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