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由稽查局领导、审理、检查、选案、执行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形成集体审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制作税务案件集体审理记录,详细记录与会人员对案件的意见及集体审理结果,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根据集体审理结果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3.对案情重大、其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面宽的涉税案件,重大、疑难的发票违法案件以及上级国家税务局交办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指定需移送审理的税务案件,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4.上级组织检查的案件、复查案件由实施检查的稽查局按本规定审理。
(二)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1.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2.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3.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6.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7.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1.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2.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4.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5.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前,审理部门应当与检查部门沟通或反馈,在此基础上制作《补充调查通知书》,并以提纲的形式列明需要补充证据、改正补充手续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要求。
(四)《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2.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延期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三、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