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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和中央商务区调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和中央商务区调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川商商贸〔2012〕44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日前,我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商商贸〔2012〕39号),对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调查作了安排。近日,商务部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现状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332号),对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切实抓好调查工作,现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一)特色商业街区。已开业运营三年以上,主街区总长度大于300米,店铺数量达到100家以上的商业街区。其特征表现为:以零售、餐饮、娱乐、旅游等购物休闲功能为核心,企业规模集聚,经营特色鲜明,业态结构合理,综合效益良好,市场影响力大和辐射面广,为一定区域提供特色商贸服务。
  (二)商贸功能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的商贸功能区。其特征表现为:以批发交易、批零兼营、物流配送为核心功能,以商品展示、信息服务、金融结算等为辅助功能。
  (三)中央商务区。其特征表现为:城市内以金融、会展、商贸、咨询等贸易服务功能为核心,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集聚,并配以完善的市政交通与通讯条件,为区域经济提供综合商务服务的城市功能区。
  二、调查内容
  (一)特色商业街区
  调查主要内容包括:街区规模、店铺数量及分布、经营情况、综合配套情况等,由特色商业街区主管单位填报《特色商业街区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当地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布和经营情况进行汇总,并填报《特色商业街区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同时,对在本地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影响力大和辐射面广,在区域商业服务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表彰称号的特色商业街区要进行深入调查,详细了解其在管理制度、经营特色、功能特色、建筑特色、综合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二)商贸功能区
  调查内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商贸功能区数量及规模结构、占地面积、投资额、开发企业性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企业入驻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第二部分主要从商贸功能区的功能、占地规模、开发管理模式、形成方式、归口管理部门、交易产品类别及发展阶段等方面对商贸功能区进行结构性分析。
  各市州商务部门组织各商贸功能区填报附件3和附件4,并在汇总后一并报省商务厅。商贸功能区发展情况分析及对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如土地、财税、融资、交通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内容可另附文字分析说明。
  (三)中央商务区
  调查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商务区的区域面积、销售额、规模以上商家数等分行业的基本情况,大型卖场情况和业态主要构成等情况,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当地中央商务区情况进行汇总,并填报《中央商务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中央商务区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中央商务区发展情况分析及对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如土地、财税、融资、交通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内容可另附文字分析说明。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摸底调查,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一线,全面扎实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二)全面调查,深入调研。各地要结合调查摸底开展调研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和中央商务区的发展现状、功能作用,对存在问题、下一步发展思路和保障措施进行深入分析,与重点调研的特色商业街区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为下一步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做好准备。
  (三)加强指导,按时填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单位客观真实地填报数据资料,保证调查指标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调查表内未反映的问题可另附说明材料。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6月10日前将各地特色商业街区调查表和汇总表(附件1、2)、商贸功能区基本情况表和分析表(附件3、4)、中央商务区情况统计表和汇总表(附件5、6)、调研报告和示范创建工作方案报省商务厅(同时发送电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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