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被执行人申请了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的,在未经复议和判决变更《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不停止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决定停止执行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除外)。
四、执行终结
(一)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经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执行人员应自取得征收部门传递来的申报资料、入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或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已缴纳入库信息打印凭证3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
《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应由两名(含)以上执行人员签名确认,报稽查局领导批准,作为案件执行终结的依据。
(二)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执行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并附相关的调查报告,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稽查局领导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三)移送执行文书资料
1.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2.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其相关资料由执行部门整理保管,待执行终结后,将全部资料装订组卷并移交审理部门归档。
(四)根据案源管理环节的要求,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执行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并将《税务稽查执行报告》抄送选案部门。
(五)做好稽查案件执行情况案头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稽查执行工作台帐,制作陈欠调查报告,制作税务稽查机构查处涉税案件情况统计表,进行稽查成果分析等。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执行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06〕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
×××被执行案件调查报告
第一部分:被执行案件处理、处罚情况,执行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时间,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具体原因。
第二部分:被执行人资金、资产、债权及其他状况的调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