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计税毛利率的规定”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9〕96号 2009年4月7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要求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其计税毛利率一律按照31号文规定的计税毛利率的下限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