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
年末贷款不良率=年末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试点贷款”余额/年末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净损失年度补偿额=年度不良贷款净损失×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比例
第十条 上述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额是指:自2012年1月1日起3年内,各商业银行向本市各区县发放的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造成不良贷款发生的净损失。年度不良贷款处置净损失统计时点延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章 补偿的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前,应先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办理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试点申请,明确开展此项业务的申报主体、“试点贷款”种类,并承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市金融办将会同市财政局、市银监局予以审核,经审核认可后,可获得试点资格。商业银行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展此项业务的申报主体和对接机制;
2.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3.专业的审批机制;
4.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的激励考核机制和“尽职免责”认定机制;
5.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6.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机制。
第十二条 各试点商业银行应在每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根据市金融办的要求报送业务的开展情况。对年末“试点贷款”不良率在3%以上的,同时报送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并承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
(三)不良贷款清单。
(四)贷款不良率的计算说明。
(五)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六)不良贷款核销凭证(包括有关裁决通知书、银行内部审批单)、不良贷款核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