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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4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累加达到40分的,不应参加招投标活动及承接新的拆除工程项目。 (2)一次记分的分值,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40分、20分、10分、5分四档。 (3)企业一次有两种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分别记分,分值累加。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分录入采用加权平均法,即记分为“某项目不良行为记分值除以该企业当前未竣工拆除项目个数”,其中“未竣工拆除项目个数”如果大于5个,一律按5个计算。 (4)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被认定,企业有过错的,分别予以记分。 (5)当事人对记分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作认可。市安监所经调查后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相应记分分值的决定,并在收到书面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当事人。 附件3 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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