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
业
务
| 10
| 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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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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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
|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六条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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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与发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 《建筑法》第十五条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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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管
理
| 14
| 拆除项目未至所在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办理报监手续,擅自施工的
|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七条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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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施工作业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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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拆除规程要求,组织专家对拆除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论证的。
|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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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施工过程中,未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擅自变更施工组织方案的
|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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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原施工组织方案由专家论证通过,变更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后,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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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对拆除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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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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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搭设脚手架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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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未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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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设置现场办公室的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2.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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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等危险品未按照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放置的
|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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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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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拆除施工前,项目负责人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且未签字确认的
|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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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编制应急预案和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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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使用氧气、乙炔以外的气体进行切割作业的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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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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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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