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人多缴纳税款应付利息退库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1〕752号 2011年11月15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付利息退库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三、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退付利息时,须随同多缴的税款一并申请办理退付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申请退回多缴税款时告知纳税人加算利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