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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一致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时,销售额按公司汇总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其它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
  (3)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第1、2、4、5、6、7、8栏按公司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实填写。
  2.各直营连锁店应根据《分配表》分别编制本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办理纳税申报时,各直营连锁店应附报《分配表》(原件)。各直营连锁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下列规定填写:
  (1)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分别填写直营连锁店本期实际发生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直营连锁店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等于按规定方法计算分摊预缴税额加上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的增值税。第12栏“进项税额”不填写。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税额”,填写直营连锁店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就地补征的增值税。其它栏次按原规定填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填写:第1、2、3、8、9、10、15、16栏仅填写当期本直营连锁店实际开具的发票数,未发生开具发票业务的填零。将本期发生的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按不含税销售收入填在第4、11、17栏“未开具发票”相应项目。其它有关栏次按原规定填写。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写:全部填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不形成逻辑关系。
  四、发票管理
  具备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直营连锁店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由公司总部和各直营连锁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使用。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汇总申报纳税的,由汇总申报纳税的单位统一领购普通发票,发放给所属单位使用。
  公司总部及其所属各直营连锁店之间调运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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