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一致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一致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11〕704号 2011年10月19日)


柳州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柳州市国家税务局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关于广西一致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全区直营店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柳市国税发〔2011〕150号)收悉。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与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广西一致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致公司)是由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药品、医疗机械、小食品、日用品零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部设在柳州市,目前该公司下属有78家非独立核算的直营连锁店,分别位于柳州、南宁、来宾、崇左等市,各直营连锁店均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均由总部投资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各直营连锁店和总部之间采取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企业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的规定,同意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一致公司及其所属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各直营连锁店(见附件1)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公司总部统一汇总核算,统一向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应交税款分别按各直营连锁店的销售额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摊,由所属各直营连锁店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入库。同时,就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致公司所属各直营连锁店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
  二、商品采购和进项税抵扣
  各直营连锁店销售的商品应由公司总部统一采购,购进商品的货款由公司总部统一支付,进项税由公司总部按规定统一申报抵扣。
  三、征税办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