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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益和“非转经”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资产处置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8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9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未脱钩企业化管理单位)100%安排支出,主要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非转经”收入按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7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8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未脱钩企业化管理单位)100%安排支出,主要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凡隐瞒、转移、抵顶收入的,全额追缴入库,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纪责任,并处以一定比例罚款。

四、账户管理及“小金库”治理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统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预算单位只设立零余额账户,确需另设银行账户的,须报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对违规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问责;对违规开立、使用账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机构,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款,屡查不改的,取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资格。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私存私放资金、资产和有价证券,账外设账逃避监管,私设账户等,均属设立“小金库”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凡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非法收费、罚款、摊派所得,未按规定缴存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经营收入等且未纳入账簿核算,以各种名义套取资金等方式转移为账外资金的,一律予以没收,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按规定先免职,再追究行政、法纪责任,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不同情况予以罚款,个人决定设立 “小金库”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罚款。

五、财政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组织非税收入、收取各种资金、办理内部结算事项等,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票款同行,以票控款、以款定票、交旧领新、审核缴销”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内部结算票据对外收取各种款项,不得利用往来票据收取非税收入,不得以“白条”收支任何款项和作为会计凭证入账。违者责令整改,没收违纪资金,对责任人追究行政、法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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