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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预算单位依法纳税后的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利用国有资金、资源、资产等社会公共资源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按照收入性质和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 对应收未收、收不足额、延缓征收的,责令限期补收入库;对未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违规减免的,责令限期追缴入库;对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等违规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的,责令限期退还非法所得,如不能按期退还的,全部追缴入库;对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收入的,全额收缴入库,并相应扣减其项目支出,予以通报。

三、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 财政等部门按照资产管理、收益管理、合同监管、产权管理、资产配置、资产处置等“六统一”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对市直单位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和基建专账,如实编报资产预算,规范资产账务处理,准确反映核算资产购置、处置、使用和收益情况。基建和技改项目未经投资评审、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的,不予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入账。对违规处理资产账务,资产及其收益不入账等行为,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市直预算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年初编报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凡与预算内容不符、超配置标准、程序不到位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机构不予支付资金,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资产许可、登记手续。

  第十条 资产处置(不含土地资产)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统一按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划拨下属单位使用、对外投资、出租置换。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使用,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实行招投标管理,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凡资产处置、使用未经批准的,其收益或收入全部没收;未实行招投标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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