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就规范和处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以下规定。
一、部门预算管理
第一条 部门预算是反映政府各部门(预算单位,包括基层预算单位和主管预算单位,下同)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所有财务收支活动情况。预算单位应依据会计资料、法定收入项目和经费支出标准,如实、准确编报预算。
第二条 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并按部门预算的政策分配使用。对瞒报收入的,全额收缴,不安排项目支出;对收入核算不实,虚增、虚减收入的,相应扣减其项目支出。
第三条 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追加事项,从严控制,规范审批。预算单位申办预算追加事项,应依据充分、资料齐全、程序到位。对在财政和审计监督中发现问题不按规定改正的,不予办理预算追加。
二、非税收入征管
第四条 预算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单位应依法应收尽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