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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公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公告》的通知
(桂国税发〔2011〕264号 2011年11月21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最近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50号)(以下统一简称《公告》),明确了对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抵扣处理问题。现就我区贯彻落实《公告》精神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公告》的宣传力度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好对《公告》宣传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培训班等渠道广泛宣传《公告》,争取让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知晓《公告》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条件及应报送的相关资料和申请程序等具体规定。
  二、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醒纳税人及时认证、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避免出现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积极推行“以纳税人网上认证、自助终端认证为主,税务机关认证为辅”的多元化认证方式,合理设置工作窗口,配备优良设备,减轻办税大厅操作人员工作压力,提高认证的质量和效率。
  三、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针对增值税留抵情况组织专题调研和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对纳税人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要及时足额给予抵扣,不能因收入任务而打折扣,违法无故拖延抵扣时限,切实做到应抵尽抵,不得因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依法做好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办理工作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事项,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公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并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有关证明材料等报市国家税务局,由市国家税务局正式行文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其中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以上报文件附件形式上报,其他资料采用邮寄或送达方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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