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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2012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起学术带头人作用,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拟定较大型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较高级别科研课题的研究;能够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统计项目,编辑统计资料。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通过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和其它统计文章,在单位经营决策上发挥重要作用。

  3.有创新精神和解决统计工作领域主要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或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疑难问题上起重要作用。

  4.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组织、指导下级统计人员完成各项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研究等各项统计任务。

  (二)基本条件

  1.具备“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见附件1)规定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

  2.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本市资格考试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成绩证明。

  3.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符合高级统计师有关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照市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对职称外语或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统计负责人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2.由主管单位书面推荐,内容主要包括:主要工作业绩,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推荐意见等。

  四、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的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及档案所在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市统计高评委评审。

  (一)个人申报是指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送审材料请按“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要求”(附件2)、“材料打印格式要求”(附件3)和“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附件4)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申报材料的核实鉴定

  1.所在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的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鉴定,并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根据“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5)的要求,逐项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意见内容先按各项标题综合概括有关情况,最后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的等次填写评价结论。

  “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由所在单位送寄至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送寄地址同上,邮编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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