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大税务工商政策扶持。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全资公司之间,因改制、重组调整或划拨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免交契税;对社有全资公司之间重组取得的所得或发生的损失,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办理。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应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允许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及其改制后剩余资产以更名形式过户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落实连锁经营政策,简化连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手续,除国家规定的前置行政许可外,连锁企业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设立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和办理年审。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供销社系统社属企业改革要比照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十九)加大金融保险扶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支持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社和农民开展资金担保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要在坚持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信贷资金需求。
(二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拓展重要商品经营和公益性服务的支持。建立重要农资商品的储备和救灾储备制度,委托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由财政、供销部门共同制定储备资金贷款贴息和储备补贴办法。财政和农业等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农资龙头企业开展农资科技服务,兴办“庄稼医院”,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和科学用药,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民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