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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四)加快解决供销社财务挂账问题。各地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要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协调落实工作。对县以上联合社机关的连带担保债务,各地不采取强制手段查封资产。

  (十五)在解决供销社使用土地问题上给予支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对供销合作社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安置困难企业职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对供销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十六)加快解决供销社改制企业职工问题。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问题。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在册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未参保的在册正式职工(含已达到法定年龄的职工)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制定补缴计划,并及时补缴;对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同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确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户籍、组织关系等划转其本人所在社区统一管理,社区不应收取相关费用。政府各部门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的特殊性以及长期以来所做的历史贡献,把供销合作社职工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十七)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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