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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管理标识牌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关导则的通知

  1 直接非压缩运输的垃圾车宜采用密闭化性能好的车厢可卸式车型,载重应在5吨以上;
  2 直接压缩运输的垃圾车宜以后装压缩式垃圾车为主要车型,载重应在8吨以上;
  3 生活垃圾转运站前端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应以中小车型为主,载重宜1~3吨,包括密闭化性能好的自卸式收集车、桶式侧装车、微型收集车等;
  4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配套的二次转运车辆应具有较大运载能力,载重不应小于10吨;
  5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应根据各地道路状况、运输距离以及经济实力选用密闭化性能良好的自卸式收集车,或电动、人力三轮车。

6 其他环卫车辆配置标准



  6.0.1 尚未接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仍利用化粪池等设施对粪便进行简易处理的地区应配置真空吸粪车。
  6.0.2 真空吸粪车的配置应根据化粪池数量、粪渣产量、运距等因素综合考虑,粪渣产量可按0.025~0.045吨/年?人计算。
  6.0.3 实施餐饮业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的地区应配置餐厨垃圾车。
  6.0.4 餐厨垃圾车的配置应根据餐厨垃圾产量、运距等因素综合考虑。餐饮业餐厨垃圾产量可按0.1~0.25公斤/日?人计算。
  6.0.5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以下车辆:
  1 装载机,用于清除堆积垃圾和完成特殊应急任务;
  2 自卸垃圾车,用于配合装载机清除堆积垃圾和完成特殊应急任务;
  3 高压清洗车,用于冲洗垃圾车辆及其它清洗工作;
  4 环卫车辆抢修车,用于环卫车辆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抢修;
  5 疏通车,用于疏通淤堵的管道或沟渠。

本技术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技术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4:
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导则(试行)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四川省城乡清扫保洁队伍建设,促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的配置。
  1.0.3 本导则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行)》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
  1.0.4 本导则中人员定额均按每周40工时制,每班次8小时标准工时制计。
  1.0.5 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城乡道路
  城市及乡镇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2.0.2清扫保洁人员
  以人工作业方式从事道路清洁作业和对道路清洁的保持性作业的劳动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聘用人员。

3 人员配置


  3.0.1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辖区范围内道路的清扫保洁等级,并应根据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确定清扫保洁人员。
  3.0.2 城乡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和乡镇道路。
  1城市道路根据道路类型、所处地段以及商业网点数量、人流量、车流量等因素分为四级。
  ①一级城市道路范围应包括: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总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6)对城市市容有重大影响的道路。
  ② 二级城市道路范围应包括:
  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总长度60~70%的路段;
  3)中小型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③ 三级城市道路范围应包括: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④四级城市道路范围应包括: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2 乡镇道路等级可按照以下标准分级。
  ① 重点镇、优先发展镇、重点旅游镇、经济发达镇,道路等级应参照城市道路等级划分;
  ②一般乡镇道路等级可如下划分。
  1)集市区、商贸街、车站进出口区域、乡镇政府机关驻地以及其他重点地段为三级乡镇道路;
  2)乡镇其他区域、路段为四级乡镇道路。
  3.0.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应按照道路等级配备。
  1 一级城市道路,每2500~3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2 二级城市道路,每3500~4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3 三级城市道路,每4500~5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4 四级城市道路,每5500~6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3.0.4 乡镇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应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1重点镇、优先发展镇、重点旅游镇、经济发达镇应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数量乘以0.8~1.0的系数;
  2 三级乡镇道路,每5000~6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3四级乡镇道路,每6000~8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3.0.5 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可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农村集中居住区域的公共空间(道路和公共活动场地),每8000~10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散居的自然村民组应按照每班次每120~150户配置1名保洁员,分布较散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保洁人员。
  3.0.6 其他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可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高速公路每2公里(单向长度)每班次可配置1名保洁员;国道、省道、县道每公里每班次可配置2名保洁员。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6:
四川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四川省生活垃圾填埋场(以下简称“垃圾填埋场”)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评价,考核垃圾填埋场的实际建设和运行状况,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简称“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水平并为今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本评价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对四川省各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的评价。
  1.0.3 本技术导则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法规和标准范制定。
  1.0.4 对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评价时,除应执行本技术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评价内容



  2.0.1 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内容应包括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和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评价。
  2.0.2 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评价内容应包括垃圾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选址、防渗系统、渗沥液导排及处理系统、雨污分流、填埋气体收集及处理、监测井、设备配置等。
  2.0.3 垃圾填埋场运行评价内容应包括垃圾填埋场进场垃圾检验、称重计量、分单元填埋、垃圾摊铺压实、每日覆盖、垃圾堆体、场区消杀、飘扬物污染控制、运行管理、渗沥液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安全管理、资料等。

3 评价方法



  3.0.1 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应采用资料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3.0.2 被评价的垃圾填埋场责任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1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如建设单位为企业,则提供项目备案或核准批复);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
  4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详细勘察报告;
  5 设计文件、图纸及设计变更资料;
  6 施工记录及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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