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职改[201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规定,为做好2012年度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下设水务(水利)工程、给排水工程、水文水资源、水务机电和海洋工程等五个专业学科组,负责本市相关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二、申报评审范围
在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上述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及要求者,可以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
外省市户籍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申报条件,且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
当年度到达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受理申报。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1、符合国家关于《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工程师任职条件。
2、学历和资历要求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相关专业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即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受聘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经单位考察合格。
非理工类学历的申报对象须参加四门以上相关专业单科教育,并取得专业结业证书。
对原不具备规定学历,被聘为助理工程师后,通过在职学历教育取得规定学历的申报对象,其取得新学历后的助理工程师任职资历不少于一年。
任职年限计算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按照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规定通过全国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职称外语:市属单位申报对象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郊区(县)申报对象参加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取得博士学位后四年内申报职称的,或符合原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人〔2007〕54号)有关规定的申报对象,可免考职称外语或放宽职称外语要求。
(2)职称计算机: 1956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申报对象须通过两个模块的考试,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对象须通过三个模块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符合原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8〕26号)有关规定的申报对象,可免考职称计算机。
4、论文要求
申报对象需报送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的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具有一定水平的工程技术专业论文两篇,其中至少一篇需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主送论文须为申报对象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发表的论文不得作为职称申报送审论文。申报对象须提供正式出版刊物及已刊发论文,论文录用证明单不可作为发表依据。
5、继续教育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按照《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和培训。申报对象需完成当年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2)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
①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知识产权公需科目培训,并取得考核证书。
②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完成初级班培训,并需获得2学分的考核证书。
申报对象亦可参加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统一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对当年度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学历学位在职教育,且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创新知识公需科目培训和考核,并获得考核证书的申报对象可免当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对当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时间的申报对象将不予受理。对参加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组织的继续教育集中培训,但缺勤超过一天的申报对象亦不予受理。